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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民进城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
2005-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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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9月1日起全面施行。 据《规定》,农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政府有关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外,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自开业之日起免收1年,其他收费一律免除。农民进城开办托儿所、婚姻介绍所等社区服务机构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关于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农民进城后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在《规定》中,凡在地级市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生活或者工作的农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常住户口:(一)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二)被当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在当地已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四)到直系亲属家庭定居的;(五)土地被征用的;(六)其他正当理由,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符合本条前款规定,具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农民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记者马琳)
来自:东亚经贸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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