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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2-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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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机字[2012]148号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机(农业)局:
为规范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现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级推广鉴定的申请。申请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地区和三个以上县(市、区)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各)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二、关于省级推广鉴定的受理。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由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受理。
三、原《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农机字[2009]108号)自2012年3月31日废止。
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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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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