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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畜牧业机械化评价指标体系运行的通知 |
201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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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机字〔2012〕242号
各市(州)农委、畜牧局,县(市、区)农机(农业)局、畜牧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畜牧业机械化发展情况,科学制定促进畜牧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牧业机械化评价指标体系运行的通知》(农办机〔2012〕7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我省全面启动运行畜牧业机械化评价指标体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我省畜牧业机械增长势头强劲,对推动畜牧业机械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畜牧业机械化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因此,做好畜牧业机械化评价指标体系工作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做好评价指标体系运行工作。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农机(农业)、畜牧等部门,做好评价指标体系运行工作需要部门间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地农机(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畜牧部门联系沟通,共同研究并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数据的提供分工责任(机械化水平计算的分子与分母)、工作的时间安排以及工作衔接。畜牧部门要积极参与评价指标体系工作,积极提供数据,全力配合做好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数据的统计和运行工作。 三、做好统计,按时报送 为科学合理地反映我省畜牧业机械化发展水平,推动我省畜牧业机械化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各地畜牧部门要认真采集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指标数据(见附表农机化作业情况<畜牧业>),按时提供给农机(农业)部门,2011年提供统计数据时间为2012年6月10日前,2012年以后提供统计数据的时间为每年的11月20日前。 农机(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收集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指标数据并及时上报,2011年统计数据上报时间为2012年6月25日前,2012年统计数据随农机化管理统计年报一并上报省农委和省畜牧业局。 四、数据上报及汇总方式 各县(市、区)农机(农业)部门会同畜牧部门,将本地畜牧业评价指标统计数据收集汇总后上报市(州)农委,市(州)农委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农委。为了统计方便我们已将统计指标详细分解(总表不填),请各地根据分解表认真填报。 联系人:省 农 委: 闫成林 电话:0431-88906325 省畜牧局: 夏德华 电话:0431-88906613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牧业机械化评价指标体系运行的通知 附表:农机化作业情况(畜牧业)总表 农机化作业情况(畜牧业)分解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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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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