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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确定115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 "十一五"末,力争全省1/3村达到新农村标准 |
200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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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06年,吉林省确定36个镇、115个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单位,在这些试点单位中,村镇结合一体或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试点村占53%;体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中等水平,较差的村分别占33%、32%或35%,其中,贫困村24个,占20.9%;体现不同类型特点民族村、旅游村占19.4%,镇占20%。 按照《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15年远景发展目标要求,力争到2010年,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550亿斤的阶段水平,增长10%;农业总产值达到1550亿元,年递增9%;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亿元,年递增24.5%。 按照“纲要”要求,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06年至2007年,为启动试点阶段,在全省选择部分村镇进行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第二阶段,2008年至2010年,为深入实施阶段,到“十一五”末,力争全省1/3的村达到新农村建设的标准。第三阶段,2011年至2020年,为全面铺开阶段,全省基本完成新农村建设任务。 吉林省副省长杨庆才说,吉林省将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不断创新农村体制和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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