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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
2006-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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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历时两年多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6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他指出,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李春亭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法人地位,导致这种组织无法登记,影响了这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此外,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针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发展程度不一的特点,草案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为保证农民成员成为本组织的主人,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草案从保证农民成员的数量和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以及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等方面都做了必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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