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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有法可依 |
2006-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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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
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予以扶持
6月24日,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法草案首次正式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投资,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解决小规模的家庭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并逐步发展壮大的,主要以统一销售农产品、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和从事农产品的加工等方式为成员服务,是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区别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型合作社。 目前,我国有2.4亿多农户,1.24亿公顷耕地,户均经营规模只有0.5公顷左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获取信息难、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不经济、交易成本高。这些不足决定了家庭经营不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高效组织形式。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年培训农民1500多万人次,为成员和周边农户代销农产品2亿多吨,代购各类生产资料1亿吨。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为400元,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信息来源:2006-07-12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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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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